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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准确认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稿件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5-12-03 11:05:17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目的是为老百姓过好日子,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和性质所决定的。不论我们国家发展到什么水平,不论人民生活改善到什么地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永远不能丢。”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对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出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立纪沿革】

  201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3年11月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于2025年5月印发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均专设“办公用房”一章对从严从紧管理办公用房作出规定。

  2015年修订《条例》时,新增了关于办公用房的规定,规定在第一百零二条。2018年修订《条例》时,作了文字修改,比如将2015年《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中的“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拆分为2018年《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第(一)项“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和第(二)项“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2023年修订《条例》时,针对执纪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新增第(三)项“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和第(五)项“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进一步充实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的处分规定,体现了党中央对该问题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鲜明态度。

  【违纪构成】

  一、违规性

  首先,须有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的客观行为。这里的“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主要包括前述《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7年国务院发布的《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及中央和地方出台的其他办公用房配套使用管理规定等。《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以下五种违规行为。

  1.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根据《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这里的“楼堂馆所”,是指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兴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明确指出,“楼堂馆所”主要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该通知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文件印发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发现一些地方和单位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政策理解不清晰、执行有偏差等情况,遂又印发《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持续推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目前距该通知出台已有十二年,但通知要求没有改变。实践中,要精准、严肃查处违规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楼堂馆所的违纪行为。

  2.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需要注意的是,为开展各类业务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比如法院的审判法庭等,属于业务技术用房,不属于“办公用房”。“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主要是指违反规定,配备使用超过规定面积、装修标准的办公用房。“超标准”,主要是指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相关具体规定所规定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建筑设备等标准。“配备”,既包括单位向具体使用人配置办公用房,也包括以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等方式向单位配给办公用房行为。实践中需要注意,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务员的办公用房标准待遇不与职级挂钩。同时任有领导职务和职级的,按所任领导职务对应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执行,只任有职级的,应当按照任该职级之前的最近领导职务(含职务、职级并行前非领导职务)对应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执行。如果职务未发生变化,职级的变化并不改变其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

  3.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规定,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一般来说,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办公用房租金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任何单位不得以税金减免、工程费用抵顶等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4.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用公款包租”,主要是指用公款将宾馆、饭店、私人会所或是其他场所的一个或者多个房间租下来,无论是否实际使用,该房间或者场所的使用权都归某特定人。“占用”,一般是指无偿或者支付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费用,占有和使用宾馆、饭店、私人会所或者其他场所的房间供个人使用的行为。“供个人使用”,既包括供个人办公使用,也包括供个人住宿、堆放杂物使用;等等。

  5.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这是兜底项,实践中要根据相关规定严格把握。比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明确规定,严禁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违反该规定的,应根据本条本项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其次,情节须达到较重及以上程度。本条规定的行为需达到“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程度,才予以党纪处分。“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应当根据违纪行为发生时间、浪费公款的金额、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不构成违纪的,应当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

  再次,责任主体是直接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违规兴建、配备、装修、使用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通常包括动议、决策、审批、建设等环节,应重点审查项目是否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是否越权决策、审批,是否超标准建设,是否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是否在办理全部建设手续后开工建设,是否进行招投标,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准确认定行为的违规性,并据此认定各环节相关人员所负责任。

  二、有责性

  本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该行为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仍然故意组织、安排或实施,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发生。其思想根源是官本位思想作祟,贪图享受;其行为实质是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浪费资财,这是判断本违纪行为有责性大小的依据。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违规占用办公用房与违规占用公物的区别。前者是后者的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其特别之处在于:前者违反的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具体的关于办公用房这一公物的管理规定,后者泛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或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关于公物的管理规定;前者没有占用时间的限制或者个人占用进行营利活动的要求,后者或要求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或要求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山东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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